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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炼企业、加油站联合倒票骗抵税款案件频发,行业虚开风险骤增

黄俊涛 中南律税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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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律税】中南地区首个“三师”税法团队,专注于税务争议解决、涉税、金融犯罪辩护、税收策划与合规、行政复议及诉讼、重大民商事诉讼等法律服务。

2008年底国家实施了燃料油的税费改革,期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根据通知的规定,除汽油、柴油、航空煤油、溶剂油外,对以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化工原料的各种轻质油均按石脑油征收消费税,对各类重油、渣油均按燃料油征收消费税。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9号)第三条规定,以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随着税费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入,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的过程中,发现部分石油炼化企业通过商贸企业参与变票、过票,将应税消费税油品(成品油)采取变更发票名称的方式,以非应税消费税产品(化工产品)的名义对外销售。如此一来,石油炼化企业不但逃避了生产环节应当缴纳的消费税,而且其取得及向外开具的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可以用于抵扣消费税税款。变票交易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消费税的征管秩序和发票管理的相关规定,也造成了国家税款的双重流失。

近年,国家税务总局持续加大对成品油行业的税收检查工作力度。2014年6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石油石化产品消费税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部署全国各地开展石油石化产品消费税专项检查工作。2016年4月,以山东、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陕西、宁夏、新疆、宁波等12个省(区、市)为重点,部署开展了地方石油炼化企业消费税专项检查工作。至此,石化变票类案件还未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爆发,仅仅只有少数地区的司法机关对该类案件进行了查处。2017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下发《关于对部分地炼企业开展税收检查的通知》(税总稽便函[2017]83号),部署安排全国25个省(区、市)国税稽查局对部分地炼企业及成品油商贸企业开展消费税专项检查,重点打击石油炼化企业通过商贸流通企业变换发票品名借以偷逃消费税的行为。经过一轮的税务检查,该类案件大多被移送公安机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侦查,石化行业变票虚开类案件由此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爆发。

2018年初,为加强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8年第1号公告,第一条就规定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成品油发票模块上线后,企业须取得成品油企业标识,才能通过成品油管理模块对外开具成品油品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再加上该模块通过将库存成品油进项数量与可开票数量联结起来,间接实现对成品油库存数的监控。传统的变票活动难以为继,一些炼化企业开始谋求新的消费税抵扣模式,甚至动起骗抵增值税的念头,石化行业由此衍生出各种涉税违法犯罪模式的“新业态”。(此前石化行业常用模式参见《学术成果 | 黄俊涛:石化企业以变票方式逃避及抵扣消费税的定性问题研究》

(一)加油站富余发票回流炼油企业
加油站作为石油化工链条的终端,个体消费者、司机等购买成品油时往往不向其索要发票,使得加油站进项发票普遍富余。一些炼化企业便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取得加油站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也构成虚开。为掩盖“票货分离”,炼化企业还会与供票企业订立虚假的购销合同,并伪造与合同匹配的资金流,通过在交易链条中加入过票企业,营造整个链条资金正常流动的假象。实践中,通过“票货分离”“资金回流”等线索,稽查极易发现交易异常,从而排查出整个过票链条。
(二)借用生产企业资质欠税开票
成品油模块上线后,只有成品油生产企业才能在取得原油进项票的情况下,对外开具成品油销项票。因此,只有成立、控制或联系到成品油生产企业,炼化企业才能继续从事变票活动。由于充当变票人的“成品油生产企业”照搬传统变票模式开票,在当下的政策条件下非长久之计,多数变票企业往往“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在成立后集中大量开票,而后在欠缴消费税的情况下走逃失联。变票人更换身份后,即开启新一轮的变票活动,事后风险极高。
(三)变造进口缴款书
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除金银首饰等在零售环节征税的应税消费品外,其他进口应税消费品均在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消费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进口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抵扣消费税应当取得《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由于国内发票监管愈发严格,有些炼化企业试图利用海关与税务机关信息交换不完善的情况,通过涂改、填补等方式,变造进口专用缴款书所记载的金额、税额等信息,进而依据国税发〔2006〕49号,多抵扣消费税。不过,目前海关和税务建立了信息交换机制,此类行为极易被发现。
(四)借助委托加工隐瞒应税生产行为
成品油发票模块推广后,部分炼化企业既想逃避缴纳消费税,又想尽可能规避涉税风险、提高交易效率,遂转而从消费税征管中寻找漏洞。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炼化企业通过与异地企业签订虚假的委托加工合同,并伪造虚假的资金流支撑异地企业进行了原油加工的事实,但实际上炼化企业自行购买原油、取得原油发票、生产加工成品油,待到对外销售成品油、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则主张受托方已经代收代缴相应税款,实则既无委托加工,也无代收代缴。加之受托方与炼化企业各自的主管税务机关信息沟通不畅,真实交易情况不易考察,炼化企业从而能借助虚假的委托加工关系隐瞒生产行为,规避缴纳消费税。但这种交易行为极易引发税务系统消费税纳税风险预警,从而牵连出税警联查爆发虚开风险。
(五)私账坐收坐支
一些炼化企业采用最原始的私账收支模式,企图以两套账簿的方式完全脱离发票监管。事实上,私账收支的确具有隐蔽性,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加入私账收支的阵营,合法经营的企业反而在市场竞争中落于下风,甚至迫不得已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不过,专项检查启动以来,私账收支也并非高枕无忧,税务机关通过调取企业关联方的银行账户,很容易发现其中的税务问题。而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私账收支定性偷税几乎是板上钉钉,基本没有辩护空间。
此外,一些炼化企业利用历史遗留虚假库存、成品油发票红冲时间差、黑客技术篡改系统等方式对外开票,涉税风险极高。在增值税利益驱动下,部分炼化企业还存在非法出售富余票的现象,这些发票流入制造业、物流运输等行业领域,下游企业利用其骗取抵扣增值税税款,行政、刑事责任亟待防范。
2023年石化行业虚开特大案件梳理如下:

案例一  山东淄博:虚开汽油增值税专用发票,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刑罚

大数据追踪下,税务工作人员发现一张汽油增值税专用发票有问题,据此顺藤摸瓜,发现有两家公司在税务系统中的销项发票和进项发票存在异常——

一张问题发票背后的猫腻

2022年5月17日,在淄博齐鲁化学工业区税务局,淄博市临淄区检察院、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淄博齐鲁化学工业区税务局召开联席会议。

办案检察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崔某。

犯罪分子采取技术手段虚开汽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逃税款、获取高额利润,给国家造成税款损失。10月19日,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宋某等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刑罚,各并处30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金。一审判决后,宋某等2人提出上诉。12月8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大数据筛查,发现问题发票

“这张发票有问题!”2021年6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淄博齐鲁化学工业区税务局工作人员通过大数据筛查,发现一张汽油增值税专用发票有问题,据此顺藤摸瓜,发现有两家公司在税务系统中的销项发票和进项发票存在异常。同年7月12日,税务局工作人员将该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后,涉案人员相继被抓获归案。
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为完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分子形成了一条分工明确的灰色产业链。张某等人在化工行业寻找具有成品油经营资质但已不能正常经营的空壳公司,然后低价收购该空壳公司,为开具成品油发票提供上游公司;宋某经销的化工汽油搭配空壳公司开具的真实汽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入销售市场;上游技术人员根据宋某的要求利用技术手段虚增空壳公司的汽油进项库存,向企业开具汽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这中间,技术人员需要查验空壳公司的基本信息,并要求空壳公司能够从税务系统领取真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就这样,一条搭配汽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合法”汽油销售链便形成了。

牵线搭桥,中间人牟取暴利

张某长期从事化工行业,2021年,其锁定了不能正常经营的淄博某公司,与对方商定好公司转让事宜。随后,张某在医院找到尿毒症重症患者崔某,替其支付了透析费用。同年1月8日,淄博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崔某。
此时,宋某控制的化工贸易公司想将购进的一批化工调和汽油卖出,正为上游企业无法开具汽油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犯愁。宋某找到张某商议,决定由张某提供上游企业的相关资质、金税盘(金税系统的安装盘,企业常用来开具发票),并联系技术人员(追查中)增加企业进项库存,从而开具“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1年5月18日,张某联系的上游技术人员采用技术手段修改淄博某公司在税务系统的进项数据,生成虚假的汽油进项库存4870吨。随后,淄博某公司与化工贸易公司签订汽油销售合同,并向化工贸易公司开具品名为汽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0份,价税合计2800余万元,增值税税款320余万元。这一笔业务让各方获利颇丰,张某这个中间人获利100余万元。
这笔业务的顺利完成又促成了另一笔大业务。2021年6月,某大型化工公司发布采购汽油的信息,化工贸易公司的员工看到后将此信息汇报给了宋某。宋某为做成这单生意,立即联系调和汽油货源,却得知该大型化工公司不和没有销售资质的化工贸易公司合作,想做成生意就必须找有资质的公司“过单”。随后,宋某通过朋友联系到某能源公司,商定借用能源公司的资质,能源公司收取每吨30元的“过单”费。
不过,在“过单”之前,宋某还需要找到一家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司。有了上一笔业务的成功经验后,宋某通过张某找到了山东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钱某,并将山东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另一名尿毒症重症患者张某某。2021年6月初,宋某、钱某商定,由钱某提供企业相关资质、金税盘,宋某支付一定费用。随后,张某帮宋某联系到技术人员,由技术人员在税务系统中为山东某公司虚增了汽油进项库存1000吨。同年6月18日至19日,山东某公司向能源公司开具发票600余份,价税合计近7000万元。其中,张某获利80万元,钱某获利700余万元。

作案工具被他们扔进了黄河

宋某等人在企业的金税盘中使用技术手段增加成品油库存进项,然后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这起案件中,交易双方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发票是真实的,货物和发票之间的交易数额均吻合,这到底是不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呢?面对这一问题,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阶段采取了慎重态度。
此外,犯罪嫌疑人具有极强的反侦查能力:在犯罪地点的选择上,仅限于山东、河南、江苏;使用的犯罪工具均为全新笔记本电脑、手机、手机卡(香港注册),且在使用完毕后扔入黄河中销毁;各犯罪嫌疑人之间系单线联系,幕后操控者频繁更换虚拟身份,所获利益均采用现金交易,隐蔽性极强。
针对该案的特殊性,承办检察官制定了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列明10余条补充侦查意见,引导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调查取证。补充侦查期间,承办检察官提前介入,与侦查人员及时沟通,分析研判案情,针对案件疑点加大对相关人员的审讯力度。同时,侦查人员不断加强与技侦、网安的合作配合,实时掌握案件线索,结合涉案的车辆信息、人员活动轨迹和犯罪嫌疑人银行卡账户资金往来等情况,加大排查力度。为了更好地固定证据,侦查人员前往多地调取涉案企业信息,查扣涉案企业相关发票,及时避免了国家税款的流失。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宋某等人为了将自己以不含税价格购进的调和汽油变为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汽油对外销售,采用技术手段修改空壳公司的金税盘税务开票系统的数据,使其凭空产生汽油进项库存,对外开具汽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宋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造成国家应收增值税税款的损失,其行为分别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逃税罪的构成要件,属于一行为触犯两罪名,系法条竞合,应择一重罪处罚。
2022年1月,临淄区检察院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宋某等6人批准逮捕。尽管相关技术人员身份尚未明确,但在案人员犯罪事实均已查清,4月,临淄区检察院将该案提起公诉。经统计,犯罪嫌疑人宋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近1亿元,造成国家应收税款重大损失。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对宋某等6人作出上述判决。(本案来源:检察日报)

案例二  青海西宁:警方破获一起涉案金额2.3亿的成品油行业虚开特大案件

近日,西宁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成功破获一起涉及成品油行业特大虚开发票案件,涉案金额(价税合计)2.3亿余元。
接到案件线索后,经侦支队迅速部署安排,全力侦办,兵分四路先后转战上海市、河北、浙江、安徽多地奋战数周,查明犯罪嫌疑人陈某的违法行为事实。
经查,犯罪嫌疑人陈某介绍青海某石化公司进行虚假石油产品交易,在无实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资金即进即出、快进快出的形式,形成虚假资金流向,利用此种手段帮助石化企业逃避缴纳税款并从中获利。
5月25日,犯罪嫌疑人陈某在北京被西宁警方抓获归案并安全押解回宁。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扩线深挖中。(本案来源:税与罚)

案例三  广西北海:公安破获一起涉案金额25亿的成品油行业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5月25日,北海市公安局与北海市税务稽查局展开联合行动,成功破获一起涉成品油领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涉案金额价税合计达到25亿余元。

2023年3月,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接到北海市税务稽查局移交的一条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线索。接到线索后,警方高度重视,迅速抽调精干警力组成专案组开展侦查工作。经侦查发现,嫌疑人作案手法隐蔽,反侦察能力极强,搜集该团伙的犯罪证据难度大。

专案组成员通过多次辗转海南等多地实地调查,多方收集取证,锁定了一个以冯某某、刘某某为首的虚开增值税犯罪团伙,掌握了该团伙的业务流、信息流、资金流等关键证据,查清了该团伙的人员构成、运转模式、组织架构等相关情况。

经侦查发现,以冯某某、刘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涉嫌通过虚构交易,让上游企业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随后向下游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从中违法获利,涉案数额巨大。(本案来源:税与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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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俊涛|律师 会计师

武汉市律协刑委会研究中心研究员

刑事合规中心副主任  财税法律事务部主任

咨询电话13986083585(微信同号)

黄俊涛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法学双学士,经济法(财税方向)硕士,曾先后就职于北京华税,北京德恒等国内知名律所,现就职于京师(武汉)。执业以来坚持深耕涉税法律服务,参与办理百余起重大疑难复杂涉税案件,公开发表税务相关文章、论文300余篇,论文曾多次获省经济法学会、财税法学会、破产法学会优秀论文奖,多篇论文载于《税法解释与判例评注》等刊物,多次受邀为税务机关、行业协会、企业家开展税法讲座。曾参与起草全国律协《律师办理税法服务业务操作指引》、武汉市律协《律师办理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工作指引》工作,参与《中国税法疑难案例解决实务》《中国税务律师实务》等著作编撰,著有《出口退税实务解析与合规管理》(法律出版社)。
主要研究成果:1.黄俊涛律师过往撰写文章一览(不含著作类)
2.黄俊涛律师为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业务培训班授课
3.黄俊涛律师受邀为咸宁市税务局税干作出口退税业务培训
4.黄俊涛律师受邀参加湖北财税法学年会,就“优化税制结构”问题进行讨论
5.黄俊涛律师受邀参加破产法珞珈论坛,论文获优秀论文三等奖
6.黄俊涛律师受邀参加新《行政复议法》学术研讨,就税务行政复议期限问题进行交流探讨
7.学术成果 | 黄俊涛:石化企业以变票方式逃避及抵扣消费税的定性问题研究
8.学术成果|黄俊涛:“清税前置”条件下纳税人复议申请期限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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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涉税争议解决及税务合规管理手册|法税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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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律税团队成员基本毕业于北京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武汉大学、中山大学、厦门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知名法学院校,集结了一批税务系统、高校实务和理论专家。团队优势突出、服务体系完善,具备为客户解决棘手重大疑难复杂涉税问题的能力。(点击上图可查阅团队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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